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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内府发〔201523

 

内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调控房地产市场

(一)国土部门根据商品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来平衡土地投放量,科学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节奏;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限交地。

(二)在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中不再对套型建筑面积作统一比例要求,允许企业开发建设满足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允许企业对未预售的楼栋,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提出户型调整要求,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三)暂停在新开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政府搭桥,组织和引导房屋被征收居民选购普通商品住房。也可以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五)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界定为:形象进度达到——多层建筑(六层及以下)完成建筑主体3层盖板,高层建筑有地下室(车库)的完成基础工程,无地下室(车库)的完成建筑主体3层盖板,有地下室(车库)的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完成建筑主体3层盖板,整体地下室(车库)完成该分部工程预算投资的25%

(六)对商品住宅(含二手住房)购买者,不再限制购买套数。购房人在购房、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无需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再实行限制性规定。

(七)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时,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自主确定,进行价格备案,销售价格下浮幅度不受限制,超过首次备案价格进行销售须再次备案,备案价格上浮幅度不受限制。

二、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

(八)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

(十)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个人最高可申请40万元贷款,夫妻双方最高可申请60万元贷款,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等级等因素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欠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一)优化公积金贷款申请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第三方担保,只需提供所购住房做抵押;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类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选择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十二)市、区、县财政应严格执行财政厅《关于支持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财政措施的通知》(川财金〔201535号),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定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51201510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财政对市、扩权县按各地对金融机构实际补助额的50%予以补助,市、扩权县配套50%。市级与区级配套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商品房销售税收归属级次分别承担省补助以外的配套资金,扩权县配套资金自行承担。

(十三)鼓励棚户区改造安置货币化。对在201561日—20151231日期间,选择货币安置,并在内江主城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家庭,凭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和商品房网签合同,享受新购商品房80/㎡的财政补贴。

(十四)鼓励农村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对在201561日—20151231日期间,在内江主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80/㎡的财政补贴。

(十五)鼓励内江市“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购买普通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对在201561日—20151231日期间,在内江主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150/㎡的财政补贴。

(十六)对在201561日—20151231日期间,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交会现场签约购买内江主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20/㎡的财政补贴。

以上在内江主城区购房的财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计算应补贴额;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商品房销售税收归属级次分别承担省补助以外的配套资金。市本级的具体发放、认定、领取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补贴发放细则。

(十七)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加强监管和服务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建立完善商品房销售巡查机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未获得预售许可提前预售、变相收取定金、虚假广告、不按规定网签合同、一房二卖、预售资金不进入监管账户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保障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制度,强化诚信经营。开发企业须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备案审批的商品房格式化合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审批表、商品房销控情况、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主要信息,促进房地产开发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二十)水、电、气等安装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在房产项目交付前务必完成水、电、气设施的安装,确保房产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六、加强舆论引导

(二十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内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家和省上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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